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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名稱 本組織訂名為肯特州立大學台灣同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章

宗旨

第一條

服務肯特州立大學台灣學生適應求學生活。

第二條

不定期舉辦活動以聯繫同學之感情。

第三條

促進台灣學生與當地社會及社團間的交流聯繫。

第四條

本會為非營利與非政治之組織。

第三章

會員

第一條
資格
1 本會會員資格認定為收費制。
2 凡就讀肯特州立大學之台灣學生及眷屬

第二條

權利

1. 一般會員藉由章程所賦予的正當程序得選舉或罷免本會之幹部,得出任本會之幹部,得享有對本會各項交付會員表決議案之投票權,得參加本會舉辦之活動或服務計劃

2. 會員享有參與學會所主辦活動,及各項學會提供的服務及活動優惠措施。

第三條

義務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組織章程及繳交會費之義務。

第四條
 
外籍學生

1 非台灣學生及其眷屬者

2 凡對台灣文化有興趣的外籍同學皆可參與本會,外籍同學擁有一般會員的任何權利與義務,但不具對學會幹部選舉,及被選舉的權利

第四章

組織

第一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運作,每年於新年時召開一次 臨時大會得由執行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及會員五分之一以上或所屬會員五分之二連署後召開。

2. 會員大會須推選六位執行委員,包括會長、副會長、財務、活動,文書,公關各一名並向學校登記為正式之社團組織。

第二條

執行委員會

本會設六人執行委員會,負責推展全會會務;執行委員由會員大會票選或由會長遴選適認人選, 任期一年;

第三條
 
會長

1 會長之產生由會員大會於每年新年,以無計名投票選舉之。

2 會長及執行委員應於選舉後一個月內完成交接手續

3 交接手續完成後應向學校及相關單位認證

第四條
 
委員遞補

如執行委員無法履行職務超過一學期,其選替代理人須經由執行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接替其職務。

第五條

執委增加

1 鑑於會務推動,執行委員會可額外增加執委兩名,由執委會所有成員同意或由會員大會依相關選舉辦法選出。

2 由執委會所選出的新執委仍受會員大會的選舉罷免相關規定約束。

第五章

業務

第一條
 
經費

本會會費由執行委員會訂定;本會財務狀況每三個月總結一次,由執行委員會公佈於網站。

第六章 章程之修訂

1 本會組織章程修訂須經執行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提出,並經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